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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

发布日期:2009-03-16 03:22:00

[ 来源:网上 作者:不详 编辑:admin 日期:2007/7/2]
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一)

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
一个好的政府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应兼顾各种利益人群的民主权利,使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近有宣传称不再单一追求GDP,而要重视社会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
北京市03版的“养犬管理规定”施行至今已有二年半,政府从未做过科学的评估,更不要说进行过满意度的调查。但广大养犬人士认为它的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不公正、不科学和不民主,存有严重缺陷,极具部门私意,只收钱不服务或很少服务。我们可请媒体或调查公司进行抽样调查,我想95%以上的养犬人对该管理规定会持不满的态度;就是对不养犬人他们也会对一些条款形同虚设和不具可操作性而深受那些不自律养犬人的侵害。北京每年都有居民小区毒害宠物的报道就可印证不养犬人的不满。所谓管理规定根本不能保护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权益。
去年九月上海报道登记注册的犬有十万条,但不登记的有四、五十万,无独有偶,发生在北京天通苑东区的毒犬事件,被毒死的有十几条,报案的是九条,其中只有二条是有证的。两地比例均为一比五以上。有法学专家认为当刚性的法规不为社会所普遍认同,该法规肯定存有严重的弊端。
在北京养犬人缴费一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服务,二是愚昧不科学的限制对一些优良、温顺的大型犬排除在外,犬主人要上证缴钱也被无理拒绝。因此有这么多的养犬人士藐视该管理规定有其天然的合理性,这样的规定是没有生命力的也是强奸民意的。
95版“严格限制”第22条规定“公安部门收取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缴市财政,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对从95年至今所收取的十数亿元人民币从未经过公开的审计向养犬缴费人公布这些公共资源是如何被利用的。对公民的质疑、信访均采取了恶劣的“狗不理”态度。
每年五月当局又要祭起“养犬管理规定”的破损条款进行年检和收费,这对养犬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又会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我们要借用两会的一顶点儿的民主新风来讨论“养犬与法”这个话题,使养犬人能依法养犬,不养犬人能依法得到保护,共建和谐社会。请大家在科学、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在狗年里讨论我们所关心的话题,为狗狗争取生存的权利,为推动保护动物立法,也为了养犬人自身的人格尊严。
我们不妨以国家“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和“宪法”等有关条款作为切入点来进行探讨,也可用常识、人文和借鉴发达养犬国家的管理经验进行探讨,可把讨论结果公布于众,也可归纳条理化后提供给立法部门去学习、研究,帮助他们提高科学执政的能力。
(下一个探讨题为:养犬要不要设行政许可和该收多少钱?)


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二)

养犬 要不要设行政许可?该收多少钱?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有限度的进行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些法规应于肯定和执行,但一些地方当局的歪嘴和尚出于部门私意常常各取所需的把经给念歪了。
论点1,在不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前提下,为了自身安全和兴趣选择养犬这样的生活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至于养大狗小狗、黑狗白狗,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行政许可。
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本条款并无歧义,已经解读得很清楚。
论点2,什么犬能养什么犬不能养应由社区自治裁定,这样既发扬了民主也加强了对养犬人的约束。
论据: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决定第十一(36)节中提出“完善群众自治组织,发挥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这完全适用于对社区的养犬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必须把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继续缩小行政管理审批范围,能通过核准和登记备案方式管理的一律实行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良性的社会结构应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除管理外主要的功能应是服务。
论点3,关于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关注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以及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法、民法通则和行政管理处罚法等来保护不养犬人群的权益。
论据: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表述。
结论:养犬是公民的自主行为,根本不需要设行政许可,如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不服我们的解读,应由被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司法解释。
养犬该缴多少钱?
行政许可法规定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我们认为应向管理和服务部门交付一定的费用,包括:
1,犬只芯片植入费。有利监管和追罚遗弃犬主。
2,强制免疫。狂犬疫苗、六联免疫注射,一针都不能少!
3,社区必要的宣传、保洁、管理费用。可专设保洁兼养犬监督员,劝阻不自律的养犬人,必要时可在社区公布养犬不文明行为直到罚款等,可创立一些工作岗位。
4,投保犬只伤害他人社会责任险。构建社会保险机制,避免因二次伤害加重负担
5,流浪犬的救助分担。
每年每犬以不超过150元为宜,反对主管部门中饱私囊的乱收费。
我们注意到许可法第十三条(3)款:“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因此培育“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来加强养犬管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但不应由不能代表广大养犬人权益的那些官办的黄色协会来操控。
这是本人解读和运用行政许可法的一些肤浅之谈,欢迎网友们进来讨论,尤其是持不同意见的朋友们,只有通过讨论,甚至辩论的互动,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
(下一个议题:用“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来点评“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三)

戏说03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在深入讨论前我们不妨先调侃一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评说现行的规定,不得不先说说其母本95版“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中国人、外国人养犬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纵观历史我国历朝历代都从未有过“严格限制”一说,即使在国民党时期也没有过,若非要有对照的话,那是在日寇侵华时期,可能在敌占区农村有过不让养犬的规定。但是北京市政当局在94年却弄出个“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他们不能正视这样一个社会现实:由于社会不公、违规的商业活动、贪污腐败之风盛行,社会治安状况急剧恶化,(即使在文革动乱时期也未曾听说过有抢银行或入户杀人抢劫的)不少公民为了保平安选择了养犬;另外由于社会竞争加剧、节奏加快,人们迫于工作、生活、下岗的压力,老龄社会的到来,人们有情感生活的需要也选择了养犬。但是政府漠视市民的正常、健康的生活需要,在一切向钱看的铜臭下,首先设置高门槛的登记、注册费5000元和2000元。养犬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论穷人富人都有同等的权力,因此95版的“严格限制”极具限贫媚富,抱富人大腿和趁机敛财的特色。03版的“管理规定”全面继承了95版“严格限制”的衣钵,骨子里还是一个“限”(犬)和一个“捞”(钱)。
现行规定第四条称:“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该规定把公安干警推到第一线,成为执法的主体。实际情况是公安要办的事很多,他们根本没有警力和能力来管好这件事。(唯一能全面管理的是收钱,利用属地派出所的功能)对于违规的事,小至不清除狗屎可罚50元(北京不清除的狗屎每天何止千千万)大至无证犬可罚5000元(北京的无证犬何止百万)执行率几近于零。
03版规定出台前几天,抛出了一个未经公众听证和科学论证的对41种犬和凡是身高超过35厘米的犬实行限制的规定,这是一个滑天下之大稽的法规,受到国内外动物学家的嘲笑。04年夏我们走访过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处,他们当时曾提出要把身高提高到45厘米都不受尊重而被霸者拒绝。我也责问过农业部的官员,对此丢人显眼的规定,农业部有何评论,他们说北京市没有征求农业部的意见,应请有关专家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慎重决定,看来北京市农业局是上了套。
更有甚者,第十七条(五)款还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门遛犬”在发达养犬国家如果不让狗狗有充分的活动当作虐待动物而被视作有罪,可在北京这种有违动物天性的罪行是由政府通过法规来实施的,这法本身就是带罪的。我曾批评过制定该规定有很多盲流成分。1,犬盲,他们缺乏起码的犬类知识;2,人盲,他们缺乏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不能正视健康发展的犬文化,不知道尊重养犬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不承认社会现实的养犬状况。
第八条规定:“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我到过一些国家的首都,如法国、意大利、美国、印度、泰国、韩国和非洲的埃塞俄比亚等,从不见有过类似的规定,只要人和车可以通行的地方都容许宠物通行。这种过于神圣化、圣洁化和政治化实际是妖魔化了这些广场和街道,并无可取之处。
“严格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收取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缴市财政,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现行规定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缴费的用途已被限定的很明确,现在我们要确认一下,自95年起所收取的十数亿元是如何用于管理和服务的。当局为何一直吞吞吐吐的讲不清!
北京本应是全国首善之都,善良的人们都以为北京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高,因此会有不少盲目的跟风现象,把消极、偷懒、图省事限制35厘米身高的成年犬一刀切的愚蠢做法引为经典而流毒全国。这就是所谓的首都效应,也包括“限小”现象,这都是跟北京学的,尤其是那些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的地方。
(下一议题:用法律法规来点评该“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与法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讨论(四)

用法律法规来点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国家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以法治国等举措于二OOO年三月出台了“立法法”,同年十一月进而颁布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定、解释等作了细化,并明确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两会其间针对当今社会法规形成的一些弊端,有委员直言“要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着力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凡与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均不得参与该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法学专家指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结合,违反了公权力应当“分离制约”的原则,其必然导致腐败、侵权,几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律”。“社会上的乱罚款、乱收费、滥审批等“三乱”、“四滥“久治不愈的顽症,其根源就在于行政机关执法、立法的“两权合一”。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我们要追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由哪些专家、组织起草的?这是该规定是否科学、民主、公平的核心所在!养犬管理规定不单单是针对养犬人的,更要保护不养犬人的权益,要对全社会负责。因此起草委员会的组成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有要公共行政事务管理专家,还应有犬类行为学家、动物防疫学家、人文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老龄问题专家、资深教师、宠物经济学家、动物保护组织等的参与。公示他们的学历、经历、专长可以确立他们的权威性,也可提高该法规的公信力。
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部门立法资料等”。 由于存在着行政机关执法、立法的两权合一的违规现实,行政机关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决定权,要不要听证、如何听证、哪些公众参与,听证会上各方面的意见是否为行政立法机关的每个立法者知悉等等都存有太多的暗箱操作,根本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性。虽然03版的规定在报上和网上征求过意见,我也曾提过六条意见,结果一条也没被采纳,还振振有词的说群众参与积极,有五千多条意见,是前所未有的。但像被批评的一样,根本没有分类汇总向群众公布,有太多的作秀成分。至于41种犬和超过35厘米禁养的理论或实践的根据是什么也从未向公众解释过。另外汇总的材料还应包括“国内外有关部门立法资料等”,不知起草组织者报送了哪些国家的有关资料会误导出限制35厘米和高额的登记注册费。
政治文明和增加透明度不是一句空话,希望媒体和社会工作者,能追访有关主管人员,把起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汇总意见等材料公布于众,公民有权知悉该规定制定的全过程。我们现在是用法律法规说话,政府若自信是按法规 办事的,公布那些档案材料应是不难的。
通过解剖一个法规的立法过程也是一次具体的普法教育,让人们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和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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